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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恢150号申请人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十三组。组织机构代码:31651003-1.法定代表人董志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柏杨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3575N.被执行人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更新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8549357-5.法定代表人魏大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川志砼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覃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