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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运生、曾玉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生,曾玉珍,杜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王运生,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曾玉珍,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杜克忠,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王运生、曾玉珍与被执行人杜克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运生、曾玉珍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杜克忠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克忠向申请执行人王运生、曾玉珍偿付1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0元、执行费2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克忠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