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牟天喜与刘启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天喜,刘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牟天喜,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被执行人:刘启胜,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执行人牟天喜与被执行人刘启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0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6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启胜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决定依法对刘启胜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9日被执行人刘启胜履行了我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交纳了执行款10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60元,并就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具结悔过,我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104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至此,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焕审判员 王志鹏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