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进财与林芋乳、林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3981号原告:陈进财,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林芋乳,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林艺勇,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陈进财与被告林芋乳、林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林芋乳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7月4日起至该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被告林艺勇对被告林芋乳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芋乳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7月4日起至该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二、被告林艺勇对被告林芋乳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83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林芋乳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