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奚洪宾诉张永会、赵本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洪宾,张永会,赵本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803号申请人:奚洪宾,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张永会,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赵本永,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奚洪宾因与被申请人张永会、赵本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永会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永会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4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