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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连才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连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017号罪犯蔡连才,男。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2012年6月29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1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连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终字第0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罪犯蔡连才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蔡连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连才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蔡连才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蔡连才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连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