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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瑞洲、青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瑞洲,青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23号申请人:张瑞洲,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97号。法定代表人:孙立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长城路商业街。法定代表人:王锡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瑞洲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丁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