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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谢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谢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436号原告:徐某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席国树,重庆市北碚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谢某某,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徐某某诉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