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荣银与屠国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银,屠国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261号原告:沈荣银,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屠国斌,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荣银与被告屠国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荣银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荣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荣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沈荣银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