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127号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彝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区建水县。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的云南省建水县青山路(景怡花园)X号房产(房产证号:X**);冻结建水县普雄乡梨方珠铜矿���限公司中杨某某名下100%股权;冻结建水县普雄乡梨方珠铜矿中杨某某名下100%股权;冻结建水县普雄五杰选矿厂中杨某某名下100%股权;冻结云南古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杨某某名下61%股权;冻结杨某某名下农业银行622846361001090XXXX账户中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孙某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景怡花园X幢房产(房产证号:X**);二、冻结建水县普雄乡梨方珠铜矿有限公司中杨某某名下100%股权;三、冻结建水县普雄乡梨方珠铜矿中杨某某名下100%股权;四、冻结建水县普雄五杰选矿厂中杨某某名下100%股权;五、冻结云南古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杨某某名下61%股权;六、冻结杨某某名下农业银行622846361001090XXXX账户中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前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