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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凤勤、彭亚楠与被执行人彭建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凤勤,彭亚楠,彭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全凤勤,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彭亚楠,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彭建国,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全凤勤、彭亚楠申请执行彭建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彭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全凤勤、彭亚楠土地补偿款35364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建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凤勤、彭亚楠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全凤勤、彭亚楠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