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世松、王正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松,王正金,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松,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宜昌绿环农业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正金,男,1958年6月1出生汉族,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56024-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正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世松与被执行人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截止到2015年12月21日,被告王正金、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杨世松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278000元,定于2016年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如逾期未能清偿,则以427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至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2元,由被告王正金、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杨世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世松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世松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金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破产重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鄂0506民破(预)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现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23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