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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俊言、黄先珍等与李纪连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言,黄先珍,李委玲,李某,李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言,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黄先珍,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李委玲,女,1989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1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纪连,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李俊言、黄先珍、李委玲、李某与被执行人李纪连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