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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勇,王卓妹,金国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被执行人叶勇,男,1986年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卓妹,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国年,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00314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勇、王卓妹、金国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勇、王卓妹、金国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国年至今未履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留被执行人金国年所持有的护照编号:E0476763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洪薛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