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443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海军,男,1976年6月24日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翔,男,1966年5月2日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柳河县。被告:张文武,男,1974年6月23日生,住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文武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武的告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缓收),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连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