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江萍与丁竹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萍,丁竹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29号原告:徐江萍,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丁竹云,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徐江萍与被告丁竹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xx村xx号”或“黄岛区xx花园xx号楼xx户”均无法送达。上述情形,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江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正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