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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曹淑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599号被执行人:曹淑峰。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曹淑峰(2017)鲁0982执599号罚金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3)新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履行义务传票等法律文书;2、2017年2月14日进行网络四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罚金未能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