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曹淑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599号被执行人:曹淑峰。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曹淑峰(2017)鲁0982执599号罚金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3)新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履行义务传票等法律文书;2、2017年2月14日进行网络四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罚金未能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振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