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9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秀梅与袁治、吴学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79-1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原告朱秀梅与被告袁治、吴学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626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626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倒数第六行中“营养费690元(30元/天×16天)”补正为“营养费690元(30元/天×23天)”、倒数第二、三、四行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1248.49元”补正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634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906.49元”。审判员 慕德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屈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