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汤定武与马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定武,马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71号原告汤定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庆,男。原告汤定武与被告马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汤定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定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汤定武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