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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溪武与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溪武,陈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761号原告:陈溪武,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陈红伟,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陈溪武为与被告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和违约金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车辆交通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溪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陈红伟向原告陈溪武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该款2017年1月27日前归还。后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和交通费用,由于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溪武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溪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曹立新申请执行期限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庄如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