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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秀清与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清,李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517号原告:高秀清,女,47岁,汉族,警察,住凉城县。被告:李俊英,女,约40岁,汉族,无业,住凉城县。原告高秀清与被告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高秀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原告高秀清负担。审判员  郭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