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宝山盗窃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宝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刑终491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方宝山,男,43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宝山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豫01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八月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舰、胡荣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方宝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13日20时43分,被告人方宝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光彩市场美食汇王婆大虾店内,趁店内无人注意,将被害人王某放于吧台上的一部型号为x9的玫瑰金vivo牌手机及一部型号6splus的玫瑰金苹果牌手机盗走。该两部手机系王某于2016年12月16日购买,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798元、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200元。现赃物未追回。2017年2月4日20时,公安民警接报警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光彩市场美食汇将方宝山抓获。被告人方宝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方宝山的供述,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购买手机发票,新密市刘寨镇晨光手机店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人许某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被告人方宝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方宝山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998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被告人方宝山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未认定累犯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方宝山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无异议。经审理,二审查明的原审被告人方宝山犯盗窃罪的事实、证据均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方宝山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释放证明在卷佐证。关于原审被告人方宝山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未认定累犯,系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经查,方宝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未认定方宝山系累犯,系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量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方宝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方宝山系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导致量刑过轻,应予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方宝山犯盗窃罪的定罪及第二项;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方宝山犯盗窃罪的量刑;三、原审被告人方宝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竹庆平审判员 汪致咏审判员 高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