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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贵生、吴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贵生,吴国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10号申请人:高贵生,男,汉族,1967年1月24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吴国平,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申请人高贵生与被申请人吴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国平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高贵生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万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贵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国平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宗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