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与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所在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01404748-3。法定代表人周达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强,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所在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8679181A。法定代表人张志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宜兴坤坤轻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坤公司)作出的宜市监案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经审查已作出(2017)苏0282行审17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坤坤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20000元。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该公司负债较多且已停止经营,目前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兴市市场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宜市监案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嵇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