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欣驿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吕秀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欣驿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吕秀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063号原告:重庆欣驿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中渝都会首站4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7858477M。法定代表人:刘毅,经理。被告:吕秀英,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欣驿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秀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欣驿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欣驿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重庆欣驿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