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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苟玉兰与黄文霞、邹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玉兰,邹波,黄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525号申请人苟玉兰,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邹波,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黄文霞,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苟玉兰与被申请人邹波、黄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苟玉兰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波、黄文霞的银行存款6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渝0106民初1114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邹波、黄文霞的银行存款6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695元,由苟玉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