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刑初76号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男,汉族,1983年9月3日生于陕西省吴起县。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吴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齐某驾驶陕JN03**号小型轿车从吴起县刘渠子出发向吴起县开发区行驶,行驶至吴起县电力局巷处,被路查交警发现涉嫌酒后驾车。被告人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1,随即民警将齐某带至吴起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又将齐某血样送至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吴起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7.57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2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石景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康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