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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何英、尹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何英,尹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黄红阳被执行人:何英,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尹诗伟,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何英、尹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何英、尹诗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何英、尹诗伟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4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生权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家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