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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精义与魏群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精义,魏群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567号原告:杨精义,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魏群宏,男,出生年月不详,租住武威市凉州区龙门路***号。原告杨精义诉被告魏群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精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精义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