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精义与魏群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精义,魏群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567号原告:杨精义,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魏群宏,男,出生年月不详,租住武威市凉州区龙门路***号。原告杨精义诉被告魏群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精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精义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