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拼搏机械有限公司与邓海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拼搏机械有限公司,邓海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277号原告:佛山市拼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4807329B。法定代表人:郭锦恩。委托代理人: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至2017年8月8日止。)被告:邓海永,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雄,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拼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海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于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没有按开庭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在庭前向本院书面说明相关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拼搏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廖锡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倩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