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圣林、高春香等与邱言堂、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圣林,高春香,高秋香,邱言堂,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91财保24号 申请人:高圣林,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高春香,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人:高秋香,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缪江云,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言堂,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申请人: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8675284T,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鲁南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王京法。 申请人高圣林、高春香、高秋香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Q×××××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车牌为鲁Q080Q挂齐鲁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1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临沂弘达亚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Q×××××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车牌为鲁Q080Q挂齐鲁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10万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高圣林、高春香、高秋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栾晓鸿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文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