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熊付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付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66号罪犯熊付存,男,1963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西乡县,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8年12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三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付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民事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熊付存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2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2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熊付存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熊付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