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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夏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夏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927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陈朝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伟,男,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童夏兴,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平市建阳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洁物业)与被告童夏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洁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夏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胜洁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童夏兴立即缴纳物业服务费1113.8元,其中:住宅面积116.41平方米,每平方0.68元,116.41×0.68×12=949.9元;车库面积21.82平方米,每平方0.34元,21.82×0.34×12=89元;路灯分摊费74.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建阳区童新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童新业委会)与胜洁物业订立《童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童新小区物业委托胜洁物业管理,之后胜洁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的业主也按约向胜洁物业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路灯公摊费等款。童夏兴是建阳区童新小区的业主,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共计12个月,童夏兴无理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等款给胜洁物业,胜洁物业一再催讨不得解决。现胜洁物业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童夏兴立即缴纳1038.9元物业服务费及路灯公摊费74.9元等款给胜洁物业,以维护胜洁物业合法权益。童夏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3日,童夏兴与童游村委会签订《童游村新农村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童夏兴向童游村委会购买坐落于南平市××小区××房(房屋面积117平方米)及车库(农具间21.82平方米)。2016年3月13日胜洁物业与童新业委会签订《童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胜洁物业对童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从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多层住宅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68元计算,车库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34元计算,业主应于每月10日前向胜洁物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使用的由物业承担,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合同签订后,胜洁物业向童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童夏兴未支付物业服务费。2017年3月31日,胜洁物业终止向童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截止2017年3月31日,童夏兴共拖欠物业费1038.9元,经书面通知催收后,至今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童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资质》、《童游村新农村房产买卖合同》、《童游村新农村农民钥匙签收表15号楼》、《童游村新农村15号楼分户面积统计表》、《物业费催缴通知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建阳童新小区业主名单(15号)》等证据及胜洁物业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胜洁物业与童新业委会签订《童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胜洁物业和童夏兴均具有约束力,均应按该合同履行,胜洁物业已履行物业服务,童夏兴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故胜洁物业诉请童夏兴支付物业服务费1038.9元,予以支持。胜洁物业要求童夏兴支付路灯分摊费74.9元,其未举证证明已对分摊计算方式作出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童夏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胜洁物业要求童夏兴支付物业服务费1038.9元、路灯分摊费74.9元,本院予以支持童夏兴支付物业服务费1038.9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童夏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童夏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38.9元;二、驳回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童夏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冬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