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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尹晓峰盗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235号被执行人:尹晓峰,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尹晓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晓峰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尹晓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