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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云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蒋维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云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蒋维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434号原告:钟云文,男,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法定代表人:周炯,公司总经理。被告:蒋维欢,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钟云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蒋维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钟云文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后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云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