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陕西恒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枫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枫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枫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恒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枫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