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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宦承钊、宦顶学等与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承钊,宦顶学,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仁怀市火石镇人民政府,祁联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497号原告:宦承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原告:宦顶学,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被告: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2500Y。法定代表人:刘廷刚,该公司经理。被告:仁怀市火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仁怀市火石镇。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人民政府镇长。被告:祁联刚,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宦承钊、宦顶学与被告仁怀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仁怀市火石镇人民政府、祁联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宦承钊、宦顶学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