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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忠强与刘士文、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忠强,刘士文,唐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573号之一原告:闫忠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刘士文,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唐文杰,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忠强诉被告刘士文、唐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士文、唐文杰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闫忠强名下位于新湖南路59号房产,房权证号为鲁德字第××。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