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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左德水与桑洪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德水,桑洪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407号原告:左德水,男,1976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桑洪杰,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聀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梅,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德水诉被告桑洪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德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德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