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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胡娜等与古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来,王丽平,张某,胡娜,古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453号原告:张东来,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丽平,女,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某,男,2011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胡娜(兼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建雄,男,1990年2月8日出生,身份不详,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东来、王丽平、张某、胡娜与被告古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东来、王丽平、张某、胡娜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东来、王丽平、张某、胡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来、王丽平、张某、胡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东来、王丽平、张某、胡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建萍审 判 员  张钰鑫人民陪审员  张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