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忠波与岳阳市名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波,岳阳市名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忠波,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阳市名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波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名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8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湖南岳阳分行岳阳分行营业部设立的基本账户1907061409200089058及在中国银行岳阳市游乐场支行设立的00000592457917007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