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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408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吉亨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云盘二村14幢M9。经营者:何业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桢,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吉亨信息服务部与被告李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吉亨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吉亨信息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吉亨信息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吉亨信息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花菁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