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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锐杨、彭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锐杨,彭翠华,李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徐锐杨,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6日,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翠华,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28日,住宜都市.被执行人李慧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7日,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翠华、李慧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翠华、李慧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翠华、李慧平的���行存款74033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XX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薛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