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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上金与黄亚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上金,黄亚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194号原告陈上金,男,汉族,住所:吴川市。被告黄亚钦,男,汉族,住所:吴川市。原告陈上金诉被告黄亚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黄亚钦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上述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上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亚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上金诉称,我从2016年12月2日起在被告的工地工作,双方于2017年1月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工资款5000元,被告并给我订立欠款欠据一份为凭,并定于2017年1月26日前付清,但欠款逾期后被告经我催付无果,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上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实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主体适格;(2)欠款欠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黄亚钦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6年12月2日起在被告的工地工作,双方于2017年1月8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5000元,被告给原告订立欠款欠据一份为凭,并定于2017年1月26日前付清,但欠款逾期后被告经原告催付无果,为此,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黄亚钦欠原告陈上金工资款5000元属实,有被告黄亚钦于2017年1月8日给原告陈上金订立的欠款欠据一份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亚钦欠款后经原告催付不予支付显属无理。被告黄亚钦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亚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上金支付清工资款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黄亚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云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梁 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