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衍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衍俊,陈占山,谭庆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001-1号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衍俊,女,1965年3月1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占山,男,1966年10月30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谭庆花,女,1965年6月30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衍俊、陈占山、谭庆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衍俊、陈占山、谭庆花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衍俊、陈占山、谭庆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期限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