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叶志委、叶爱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志委,叶爱娥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30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志委,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爱娥,女,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志委、叶爱娥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苏0509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志委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叶爱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志委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