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栾坤与贾小玉、贾聚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坤,贾小玉,贾聚兵,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323号原告:栾坤,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贾小玉,男,199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贾聚兵,男,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坤与被告贾小玉、贾聚兵、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栾坤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