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资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795号之二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01元,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以上共计58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