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泽芳与许爱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芳,许爱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18号原告:任泽芳,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许爱花,女,汉族,1969年6月19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任泽芳诉被告许爱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任泽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泽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郜彦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