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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裕兴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泽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裕兴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泽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585号原告深圳市鑫裕兴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弓村七号602。法定代表人黄燕。被告深圳市泽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区第9栋第二层东。法定代表人温泳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鑫裕兴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泽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深圳市鑫裕兴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裕兴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搜索“”